标准必要专利的相关研究:主要发现 作者:4iP Council

4iP Council了解到,有必要讨论标准必要专利(SEP)生态系统是否在高效且有效地运作,并在所有参与的实体间保持适当的平衡。对于知识产权和创新主题下全面透彻的学术研究,特别是有关SEP的研究,我们具有广泛的经验和专业知识。基于此,我们编写了这份研究摘要的汇编。事实上,我们公开分享的独立研究中有很大一部分是专门针对SEP的。在4iP Council开展的活动中,我们提供各种与SEP相关的欧洲判例法摘要就SEP相关的主题举行网络研讨会,邀请该领域的专家分享他们的观点,以及在知识产权和标准化领域收集证据进行可靠且透明的学术研究。 


Research:

该论文试图为SEP许可提供一个平衡的、以证据为导向的政策治理框架。文章提出告诫,在没有关于最基本问题的经验证据的情况下参与SEP政策辩论,会对使用标准的市场产生负面影响。为了避免这种情况,作者提出了一个经过调整的影响评估框架,可以作为公共或私人组织将来在SEP背景下进行任何调查的分析模板。

该论文提出了以下主要发现:

1.对私人秩序(即法治的实行)和公共秩序(即行政国家的监管)以及它们的市场影响有一个更清晰的认识,对于建立SEP政策治理框架有好处。

2.相同的治理政策由私人秩序和公共秩序实施会产生完全不同的结果。例如,市场主体自愿形成的专利池被视为对竞争有利,而当国家将专利池作为强制性实施的机制时,无疑会演变为价格监管的机制。

3.SEP许可的背景主要是通过创建开放的、基于共识的标准制定组织(SDO),基于公平、合理和非歧视条款(FRAND)的知识产权政策和专利池,来实现集体的、私人的秩序。这些发展可以解释为什么到目前为止,市场失灵理论在启用SEP的市场中还没有得到任何移动经济领域的经验证据的支持。信息通信技术(ICT)标准开发的积极贡献者和新型标准实施的生产者做出的创新已经在欧洲和其他各处产生了数万亿欧元的消费者剩余和许多高薪工作。作者回顾了私人秩序机制和经济影响,包括SEP披露的透明度、价值链中的许可、FRAND许可条件以及专利池等问题,并将其与公认的市场失灵理论相比较,为移动经济市场的成功提供了潜在的解释。

4.在以开放、集体创新和强大的私人秩序制度为特征的市场背景下,政府应该抵制未经证实的反事实信念,即公共秩序可以产生明显改善所有行为人状况的解决方案(即帕累托效率)。由于市场的复杂性、激励机制的脆弱平衡以及对SEP许可政策变化的潜在战略市场反应,政府干预更有可能产生重新分配价值和成本的权衡取舍(即卡尔多-希克斯效率)或无意中产生降低社会福利的系统变化(即政府失灵)。

5.间接的公共秩序可以强烈地影响在监管阴影下的私人秩序决策,作者将此称为市场俘虏。这种阴影在IEEE标准协会(IEEE-SA)和欧洲电信标准协会(ETSI)的知识产权政策发展中很明显。经历高层次的俘虏活动的市场背景特别容易受到涅槃谬误的影响,因此需要进一步关注基于证据的政策评估。

6.正如欧盟委员会影响评估指南所规定的,需要对作为政府政策干预理由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和全面衡量。这种确定问题的评估需要从任一政府市场调查开始,而不是作为政策批准前的最后一步。这种缺乏对与SEP许可相关的理论问题的彻底调查导致了制度俘虏,其中市场失灵理论在实际情况中已经不再存在。

7.作者强烈建议在采取影响SEP和应用标准的市场的重大步骤之前,对相关问题和政策目标达成共识。根据作者的观点,努力对现有体系及其优势和劣势进行综合评估,至少是一项与制定如何改革制度所提出的建议同样紧迫的任务。 

上述原则详述如下:

1.SEP许可的政策框架以及更广泛的ICT标准化的主要目标是支持技术创新以及社会财富和福利的进一步增长。信息通信技术标准的成功史依赖于一个支持性的监管环境。

标准化技术的专利保护和SEP许可谈判的必要性产生交易成本。虽然这些交易成本的绝对数值可能很大,但与 ICT 标准的创新产生的利益相比就显得微不足道了。专利保护制度本身是建立在这样的理念之上:社会承担静态成本,以换取技术创新的更大动态利益。虽然探索提高体系效率的机会是值得的,但对能给社会带来巨大利益的SEP许可体系的改动不应轻易进行。任何对创新的激励机制产生的不利影响,一旦发生,势必会超过潜在的节约下来的交易成本。因此,在未来关于SEP政策改革的辩论中,必须将创新激励机制放置在核心地位。

2. SEP许可的监管框架已经发展了几十年。这证明,在重大技术变革和产业结构深刻转型的多个时期,该框架是灵活和有弹性的。对该框架的治理是该框架的核心优势。ICT标准化是在一个相当多样性的组织中进行的。每一个组织都是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创建的,没有一个万能的方法可以适用于每个组织。

然而,正如几十年来所看到的那样,欧盟委员会可以通过各种不同的角色作出贡献。例如,作为利益相关者间讨论的促进者,作为防止个别行为者或串通集团滥用权力的保护者,以及作为执行和解释现有政策的非约束性指导来源。然而,只有在例外情况下,委员会才会在标准制定组织(SDO)内部倡导具体的政策变化,而委员会作为实验性和有争议的SDO政策创新的发起者,更是缺乏先例。  

3.展望ICT的未来,普遍的共识是物联网和其他重要的技术演变将继续影响SEP许可的方式。然而,预期影响的性质仍有待公开讨论。所有的专家评估在预测未来的能力上都是有限的。虽然鼓励对潜在问题的可能解决方案进行有益的讨论,但对监管干预的更直接的要求需要以这些问题的实际发生和重要性的证据为基础。对未来的推测是易受影响的,容易被利益群体用以谋利。作者建议监测最相关的趋势,并在体系中观察到的问题造成社会福利损失时,以有针对性的方式进行干预,而不是对未来的演变进行预测性监管。

4.作者认为,如果在一些最基本和最重要的问题上仍然缺乏经验性证据,那么SEP政策的讨论将很难取得有成效的进展。因此,虽然本文提出了一个合乎逻辑的治理框架和更新的影响评估方法,但它并不能取代收集经验性观察、讨论可观察数据的相关性以及评估证据状况,这些重要而艰巨的任务。 

建议调整后的影响评估框架 

文章提供了下述经过调整的影响评估框架,可作为公共或私人组织在具有高层次的俘虏活动的复杂政策领域,例如SEP背景下,未来任何调查的分析模板。

1. 明确提出要解决的假设问题 

2. 说明支持理论和经验证据 

3. 说明并评估此前的私人秩序和公共秩序是如何解决这个问题的。 
a.    第一私人秩序级别
b    第二私人秩序级别 
c     第三私人秩序级别 

4. 计算出影响的程度 
a     较小的还是重大的
b.    分布式的还是系统性的 

5. 说明为什么仍然存在实质性的、系统性的问题

6. 基于建议的解决方案推测市场/生态系统参与者的可能的策略性行为

7. 基于可能的策略性行为计算新解决方案的影响程度 


这项研究提供了关于蜂窝连接为移动设备市场和多个垂直行业的新兴物联网市场提供的价值的数据。它提供了(1)从组织、市场和技术发展的角度对蜂窝连接的(变革)演变的概述,(2)从技术角度对估值的理论概述,(3)从宏观经济和微观经济的视角对蜂窝连接的价值进行量化,以及(4)对移动设备和物联网解决方案的蜂窝应用案例阐述。

该研究提出了以下主要结论:

1. 蜂窝网络连接的应用一直以来都非常广泛。2016年,蜂窝用户的数量已经超过了全球人口。

2. 每一代无线标准,如4G和5G,都需要数百亿美元的研发投资以及数百个市场参与者通过一个开放、协商一致的标准化过程为开发标准进行的数百万工时的工作量。3GPP的蜂窝标准开发每年会产生数以万计的技术提案和超过一千份技术文件。

3. 蜂窝标准除了提供互操作性外,还指数级地提高了各代的性能。这个过程结合了功能的革命性发展和每一代的演化进展。5G是革命性进步的一个很好的例子,它正在开辟全新的能力和市场,如新的连接设备和多领域的用途,例如农业、汽车、能源和公共事业、医疗保健和制造业,就像3G的智能手机所带来的一样。

4. 宏观经济研究表明,蜂窝标准对促进GDP增长有积极影响,在全球不同时期,移动通信应用增长10%,GDP增长0.3-0.6%(人均GDP)和0.5-1.2%(GDP总值)。

5. 以五个相互关联的蜂窝市场的收入作为基础的2019年的总市场价值为2.1万亿美元(美元2.1 T),2025年预估增长到约3万亿美元。2019年的总经济价值(包括消费者剩余)预估为4.8万亿美元,预计2025年将增长到7.5万亿美元。其他微观经济研究预测,到2035年总产出将达到13.2万亿美元

6. 智能手机是一个市场平台,而不只是一个设备,其中大部分的价值是在设备销售的上游产生的。基于智能手机相关市场的收入作为基础的总市场价值计算为,每卖出一部智能手机约为1600美元(包括消费者剩余2800美元),相较而言,2017年美国每部智能手机设备的价值仅为392美元。

7. 移动应用(直接收入和广告)和物联网解决方案的增长将推动5G带来的整体市场增长。物联网产生的最大价值来源可能来自于效率/生产力的提高,这将产生直接和间接的收入增长,但主要是源自于成本的降低。

8. 苹果和三星手机设备的蜂窝附加价值是根据具有和不具有蜂窝功能的设备的当前和历史价格计算的。这包括iPhone(275-500美元),iPod(130-150美元)和Galaxy Tab(80-140美元),以及Apple Watch(100美元)和Galaxy Active 2(140美元)和Galaxy Watch(40美元)。

9. 蜂窝连接价值的中/长期增长将基于一系列动态因素,其中包括:

• 基于5G功能推出的跨越众多垂直行业的物联网解决方案和创新用例的采用步伐的增长。
• 通过移动设备提供的应用和服务的增长。
• 新兴和发展中经济体的移动互联网的增长。
• 连接性标准的性能和竞争的增长。
• 政府政策和法规。

随着移动设备和物联网产业的发展,这些因素将需要随着时间的推移而被重新评估,以更好地理解连接在所有领域中不断变化的贡献。

10. 未来的市场规范以及公共政策和法规将需要达到适当的平衡,以激励开发新的、先进的蜂窝标准和创新的行业实现,以促进为生产者、消费者和整个社会创造价值。


本研究首次探讨了汽车的无线连接能够为社会和不同商业领域带来的实际价值。文章还强调,在确定汽车行业的连接价值或对该行业的监管时,需要考虑总体经济价值,包括消费者剩余和相关的外部因素。

该论文提出了以下主要发现:

1. 连接性正在使汽车行业向新的移动领域转变。在不久的将来,由于安全法规、车辆到万物功能的发展以及潜在的服务收入,大多数新车将越来越多地配备嵌入式连接功能。

2. 汽车领域的连接价值是以高性能、开放的电信标准(如4G和5G)的发展为前提的。

3. 车辆正在成为下一个大数字平台。

4. 车联网应用仍然很小,但正在增长。据估计,根据2018年现有应用的一个子集,汽车制造商从汽车生态系统中获得的收入为每辆联网汽车670美元(美国)和593美元(世界范围)。

5. 据计算,从2018年到2023年,汽车领域的启用连接性产品和服务的总收入将从2230亿美元增长到4830亿美元,预测到2030年将高达2万亿美元。

6. 市场收入并不能提供全貌,特别是在部署了多面的商业模式时。因此,在确定汽车领域的连接性价值或对该领域的监管时,必须牢记总的经济价值,包括消费者剩余和相关的外部因素,这一点至关重要。


文章通过列举从15家汽车制造商处收集到的与连接有关的服务和价格的数据,分析了标准化技术对联网汽车的价值。作者相信市场将适应最近的挑战,并举出了Avanci专利平台作为适用于联网汽车的一个例子。

该论文提出了以下主要发现:

1. 标准化技术给汽车带来的价值,可以从消费者为享受汽车的连接功能所支付的价格中体现出来。

2. 文章展现了用户在11年期间(欧洲消费者维护一辆新车的平均时间)必须为汽车的联网服务支付的累计价格的数据。作者收集了汽车制造商提供的每个级别汽车联网服务的相应价格。额外的一次性费用(如果有的话)和购买新车时包含的免费订购期也被考虑在内。
 

The Value of Standardised Technology to Connected Cars - CN.png

3. 准确衡量还需要其他成本以及汽车制造商享有的额外价值。它们可能包括通过无线升级软件改善汽车维护,或者通过对汽车参数的“动态”监测来预知汽车的问题。遗憾的是,这些数据在很大程度上是不公开的。

4. 市场已经表明,它能够提供双边许可谈判的替代方案,以进一步促进许可。为应用于商用车的必要专利技术提供许可的许可平台Avanci就是一个例子。


这篇文章为中小企业提供了指导,使其作为许可人或被许可人高效地参与诚信的SEP许可谈判。

该论文提出了以下主要发现:

1. 中小企业的参与和贡献可以极大程度地帮助标准化工作。中小企业可以提供颠覆性和有针对性的创新,为消费者带来巨大的价值。中小企业本身也将从更多地参与标准制定中受益。

2. 标准为中小企业提供了与大公司就拟采用的技术的优点和质量进行竞争的机会。中小企业还可以从实施标准中获得巨大的好处,包括规模经济,更好地进入大型国际市场,降低合规成本和提升消费者对符合标准的产品的需求。

3. 为了获得参与标准化的成果,无论是作为贡献者还是实施者,中小企业都需要制定一个有效的知识产权战略。

4. 这篇文章为中小企业提供了一些指导,使它们能够以许可人或被许可人的身份高效地参与SEP的许可谈判。

给作为许可人的中小企业的主要建议:

1. 确保对技术进行充分的知识产权保护。

2. 联系专门从事标准化工作的中小企业协会及其SDO代表,使他们自己了解通过参与标准制定过程可以享受的好处。

3. 在其技术的商业化阶段寻求资金支持,因为获得私营机构的专业服务价格高昂。

4. 建立一个机制为他们的SEP准确设定FRAND条款。中小企业首先需要确定合理的累积费率,这可以通过查看标准的主要贡献者的声明以及市场研究、公司的年度报告和其他可靠的数据来完成。然而,应该避免基于纯理论模型的研究。下一步,中小企业将需要确定自己有权获得的累计费率中的占比。

给作为实施人的中小企业的主要建议:

1. 征求专家意见,可以是行业协会的意见,也可以是专利许可专业人士的意见。

2. 拒绝任何只在SDO数据库中被宣布为“可能”必要的专利的FRAND确定,因为SDO并不评定其必要性。中小企业需要意识到,数据库并不是对一个标准必要的所有专利的清单,而只是一个承诺,即清单中那些成为必要的专利将以FRAND条款被接入。

3. 了解什么是一个SEP持有人有权获得的适当的FRAND费率。对于这一点,上述针对作为许可人的中小企业的建议同样适用。

4. 找出相关领域最重要的专利持有者,同时进行FRAND许可谈判。

5. 要求提供权利要求对照表(或者在没有权利要求对照表的情况下,提供关于专利、标准和侵权的详细技术解释),以便更好地了解正在谈判的技术的必要性。

6. 理解欧盟法院在华为诉中兴的裁决中所确立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各国法院随后对这些权利和义务的解释。


本文分析了专利权如何有利地影响市场结构。它解释了为什么大型技术公司主张削弱或取消专利权(例如,取消针对SEP的禁令),而这对创新能力强但商业化能力弱的小型公司不利。

本文提出了以下主要发现:

1. 在专利保护力度大的时候,它能使创业创新者在外部风险资本的支持下进入市场——这种强有力的组合能挑战现有的技术范式,威胁市场领导者,并推动高强度的创新生态系统。

2. 然而,当专利保护薄弱时,创新主要由大型综合企业进行和商业化,这些企业受到非知识产权优势的保护或得到政府补贴的支持,并倾向于将重点放在渐进式而非变革性的研发项目。

3. 纵观美国1967-2017年按公司规模划分的研发支出数据,作者表明,到20世纪70年代的漫长的专利保护薄弱期表现为研发活动严重集中于大公司(这些公司往往依赖联邦研发资金或国防采购合同)。而20世纪80年代初强有力的专利保护的出现,使创新活动很快向小公司转移,到2006年,小公司占总公司研发支出的近24%,而1966年这一比例约为5%。


本文探讨了ICT领域的SEP劫持和反向劫持,研究了美国和欧洲的监管机构和法院从关注专利劫持向考虑反向专利劫持的演变,并讨论了两个地区在SEP许可和执行方面的异同。

该论文提出了以下主要发现:

1. 在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和司法部DOJ长期以来始终主张限制或拒绝对SEP的禁令,以避免专利劫持问题,但没有评估来自实施人的可能的反向专利劫持。同样地,法院也经常拒绝对SEP的禁令。此外,美国的一个标准制定组织,电气电子工程师学会,在2015年做出的修订限制了禁令救济,形成了有利于实施人的知识产权政策并鼓励了反向专利劫持。

2. 2018年,司法部认识到,反向专利劫持对反垄断法的威胁甚至比专利劫持更令人担忧。

3. 在欧洲,欧盟委员会在其对摩托罗拉和三星的决定中使用了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的 “有意愿的被许可人”概念,并认为威胁或寻求对“有意愿的被许可人”的禁令救济应当属于对支配地位的滥用。然而,委员会对“有意愿的被许可人”的概念过于模糊,实际上可能鼓励了一些公司的反向专利劫持策略,这些公司仅仅声称自己“具有许可意愿”,而他们在谈判中的行为却表明了并非如此。

4. 欧盟法院在华为诉中兴案做出的决定似乎使谈判恢复了一些平衡,明确规定了SEP持有人和实施人的责任,旨在避免专利劫持和反向劫持。

5. 在多年来的专利劫持主张之后,注意力最近已经从只关注专利劫持转向理解反向专利劫持也可能对创新造成威胁。欧洲和美国的主管部门似乎认识到需要一个平衡的反垄断体系来鼓励SEP持有人和实施人。人们认识到,监管机构在SEP许可和执性方面应该减少干预。这两个司法管辖区还强调,针对反向劫持的实施人,SEP持有人应当继续拥有禁令的权利。


本文研究了“反向专利劫持”,并主张使用“专利入侵(patent trespass)”一词,即技术实施人试图逃避与专利权人签订许可协议。专利入侵是一个显著的现象,值得法院和政策制定者投入与专利劫持相同的关注。本研究建议在政策制定中转向一个新的整体框架,即领会专利持有人和实施人之间可能存在的不对称的议价能力。

该论文提出了以下主要发现:

1. 专利劫持理论始终得到学术界和政策界的更多关注。然而,由于缺乏该理论所需的机会主义和资产特殊性的基本条件,专利劫持文献没有解释所提出的理论如何能在现实世界中站住脚。交易成本经济学和专利劫持理论之间的联系存在着模糊不清的地方。在这个领域需要更多的实证调查。

2. 在入侵的情况下,系统效应可以被设想为对新的研发产品征税。在SEP的背景下,系统效应将表现为新标准开发的表现降低(即延迟)。

3. 对市场参与者进行的采访指出,有几个重要的因素可以将专利入侵扩大为系统性和体系性问题(如专利权人和实施人的相对规模、资源和声誉)。文章建议当一个相关市场中存在30%或更多的专利没有得到许可时,就可以认为发生了系统性的专利入侵效应。

4. 呈现出未获许可的实施人的长尾效应的市场可能成为集体行动问题的副产品,而专利入侵的可能性则受到与专利实施有关的法律框架的明确性、可预测性和稳定性的影响。

5. 专利入侵的系统效应主要是通过对技术市场的影响来体现的,其中,技术市场是对基于共识的标准的开发和表现所创造的。

6. 专利“入侵”一词可能比专利“反向劫持”更合适,因为这个概念体现了技术实施者的产品涉及对技术开发者的专利权利要求的“相对严重的侵犯”的含义。专利入侵可以发生在如下情况,由于技术实施者逃避以符合公认的行业惯例的条件签订许可协议,使SEP持有人的许可收入减少。

7. 进行的采访强调,专利入侵是故意的,入侵的公司追求的战略目标可能超出了纯粹的收益分享。

8. 虽然拒绝接受许可是专利入侵的形式之一,但专利入侵往往通过不太明显的策略来表现出来,即使专利权人可以成功地要求获得附带利息的补偿性赔偿,专利入侵也不只简单地类似于延期付款。


本文之所以被选中,是因为它与促进无线标准的成功发展所需的持续研发投资有关,而无线标准的技术通常受到SEP的保护。本文强调:(1)专利的排他性权利激励了创新(因为它保护并鼓励研发投资),(2)专利不是经济意义上的垄断,(3)持有人的专利保护策略本身不是滥用,(4)原则上专利保护策略不需要根据反垄断规则进行审查。

该论文提出了以下主要发现:

1. 专利权是一种排他性权利,也就是说,它允许专利持有人排除第三方制造、使用、销售等受专利保护的产品或方法。过去这种权利也被称为“垄断权”,这造成了专利权的范围和专利制度在现代经济中的作用发生了相当大的混乱。社会赋予专利持有人排他性权利是出于一个简单而令人信服的理由:激励创新。创新是一项成本高、风险大的事业。它需要在可能不会产生任何成果的活动中进行大量的前期投资。然而,一旦出现创新技术,任何人都可以复制它,并以微不足道的成本与发明者竞争。

2. 显然,如果没有合理求偿的前景,没有一个发明者愿意进行大量投资。专利权正是为了解决这种“投资不足”的市场失灵。作为披露其发明的交换条件,发明者获得了率先将发明投放市场的权利,并限制第三方使用其技术的能力。这种制度在许多领域都是至关重要的(例如,在高科技、制药和生物技术领域,这些领域需要大量投资,而复制的成本很低)。

3. 尽管有上述情况,但专利本身与垄断并不相似。从法律角度看,专利只是为专利权人提供了一个市场机会,使其成功地将实施专利技术的产品商业化。但是,专利并不能保证受其保护的技术一定能在市场上获得巨大的吸引力,从而达到垄断的地位(例如,原因可能是专利技术没有市场)。简而言之,专利权是对发明的奖励,而不是商业化。

4. 同样地,专利也不是经济意义上的垄断,因为:

• 拥有一项专利并不会演变成大多数垄断行业典型的 “单一供应商 ”的情况。
• 绝大多数基于专利的产品不能以垄断价格销售,因为市场上存在替代品,买家可以在不同的产品中进行选择。


本文认为,过度声明可以确保在FRAND条款和条件下获得对标准必要的专利,从而使标准得到广泛传播。另一方面,声明不足则有可能使实施者无法获得专利。作为一个政策问题,最好是继续允许甚至促进过度声明。在这种情况下,重要的是,法院和监管机构不能将这种披露作为必要性的指标,因为它们只反映可能的必要专利和专利申请。本文建议法院使用“可比协议”来确定FRAND。

该论文提出了以下主要发现:

1. 考虑到所谓披露的(可能必要的)专利和专利申请的数量与实际对标准必要的专利之间存在的巨大差距,过度声明的现象乍看之下可能令人不安。但最终,权利人过度声明是很常见的,特别是“当专利仍处在申请阶段以及标准本身还没有确定下来的时候”。

2. 过度声明不应成为担忧的理由。毕竟,将披露与许可声明联系起来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在FRAND条款和条件下获得对某一标准的实施必要的专利。正如日本专利局所承认的那样,“有一定量的过度声明要比声明不足好得多”。

3. 声明不足将使用户无法(以FRAND条款)确保获得标准化技术,从而导致可能的必要专利全景的可见性降低,在某些情况下,还会导致声明不足的专利的许可条款的不确定性,如果存在的话。

4. 披露的专利越多,如果它们是必要的,就越有把握以FRAND条款获得,因此,广泛传播该标准的机会就更高。

5. 因此,作为一个政策问题,似乎应该继续允许甚至促进“过度声明”,但法院和监管机构不应将披露或许可声明视为实际必要性的合适代表。相反,由于这些声明并不是必要性的指标,法院最好继续将“可比协议”作为实际必要专利的合理许可条款的适当证据,或者对任何自上而下的交叉核实采用严格和透明的方法,以过滤那些实际上非必要的专利。


本文研究了在选定的欧洲司法管辖区授予专利禁令的条件。文章提出警告,要求对禁令的授予进行一般的比例性评估所产生的负面影响,这可能会严重扰乱整个专利制度的平衡。 

该论文提出了以下主要发现:

1. 有些人认为,如果有关专利保护的是一个复杂得多的系统中的一个小部件,那么授予专利禁令就是 "不相称 "的。在这种情况下,禁令的潜在效果被认为是过度的。

2. 将一般的比例原则评估作为授予禁令的要求可能是危险的。在没有法律规定的具体标准的情况下,这可能会严重干扰整个专利制度的平衡。

3. 专利法的基本理念是,专利背后的技术应向公众开放,以促进整个社会的技术知识。这本应是为了减少研发新技术的必要投资,并使这些投资更加集中。披露现有的知识允许他人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展这些知识。平行发明的风险——产生双重成本——降低了,社会可以稳定地继续创新。因此,披露是一种有效的创新手段。

4. 虽然发明被使用和复制的设想从社会的角度来看显然是可取的,但却是对创新者的抑制。因此,必须存在一种措施激励他们公开创新,而这正是专利制度所提供的。专利持有人因其专有权而被授予临时垄断权,这使他们可以决定谁可以使用专利发明。专利法明确规定了专利权作为临时垄断的范围和限制,以确保其不至于超出限度。禁令是有效行使这一权利的核心,比损害赔偿的补救措施更具有威慑力,因为前者有能力将竞争者排除在市场之外。

5. 然而,为禁令引入一般的比例原则,相当于对专利权的一种不成文的限制。从本质上讲,它反映的是一种强制许可。通过应用模糊的比例原则来质疑在侵权案件中授予禁令,将进一步严重危害法律的确定性。它将使人们对立法者平衡相关利益的慎重选择产生怀疑。


本文回顾了欧盟法院做出华为诉中兴案的判决后欧洲各国的判例法,并表明各国国家法院在总体上都设法有效地把握和执行了欧盟法院所传达的精神。

该论文提出了以下主要发现:

1. 2015年,欧盟法院在华为诉中兴通讯一案中做出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判决,为在FRAND条件下获得SEP许可的谈判建立了一个平衡的框架,规定了参与此类谈判的双方需要遵守的诚实信用义务。

2. 自法院判决以来,欧洲各国的国家法院一直在稳步向利益相关者提供进一步的指导,说明如何在实践中履行这些义务,如SEP持有人的侵权通知;实施人获得许可的意愿;SEP持有人的许可要约;实施人的回应和反要约以及提供担保和开设担保账户。

3. 对华为诉中兴判决后的各国判例法的回顾表明,各国国家法院总体上都设法有效地把握和执行了欧盟法院所传达的精神。

4. 尽管始终存在着需要司法干预的法律问题,但很明显,欧洲各国法院在处理FRAND许可纠纷时,对所涉及的义务和责任范围提供更好的法律澄清。


本文阐述了禁诉令可能会破坏各国国家法院间的礼让关系,即这些法院对立法、行政和司法行为的相互承认。从法治的角度来看,禁诉令也成为一种挑战,它干扰了专利权人的财产权和有效的司法保护。

该文件提出了以下主要发现:

1. 在标准必要专利(SEP)纠纷中,经常出现国家管辖权重叠的情况。重叠情况有时会通过发布禁诉令(ASI)解决,即禁止在外国司法管辖区启动或继续进行平行诉讼的命令。

2. 在SEP纠纷的案件背景中,美国曾有一次发布ASI的情形(由第九巡回法院在微软诉摩托罗拉案中颁发),英国法院也保留了在SEP背景中发布ASI的可能性。然而,中国法院发布ASI的意愿似乎逐渐增高。

3. ASI可能会破坏各国国家法院之间的礼让关系,从法治的角度来看,它也成为一种挑战,因为它干扰了专利权人的财产权和有效的司法保护。


文章研究了美国、欧洲和中国的SEP诉讼中禁诉令和反禁诉令的使用情况。文章对全球司法管辖权之争造成的不良影响提出警告,并提出激励各方专注于FRAND许可条款的解决方案的建议。

该论文提出了以下主要发现:

1. 在SEP的诉讼中,各国法院之间出现了管辖权的争夺。一些法院正通过发布禁诉令(ASI)以禁止平行诉讼,并将纠纷合并到一个地点,而其他法院则以反禁诉令(AASI)作为反击,禁止当事人寻求或执行外国的禁诉令。

2. 多重ASI和AASI对SEP许可具有负面影响。它们增加了法律上的不确定性,不能确定哪个法院会解决这个案件,鼓励各方首先在最有利的司法管辖区起诉,而不是专注于许可谈判,并增加了诉讼费用以及罚款和公司官员被监禁的风险。解决上述情况需要建立一个框架,引导各方就每个SEP争端背后的关键问题——适当的FRAND许可条款——达成一致,而不是参与全球法院选择和管辖权的挑战。

3. 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试图阻止当事人申请ASI,同时促进FRAND许可条款的解决,这是每个SEP纠纷的核心。

• 司法克制——回到原来严格的ASI授予标准
ASI是一种特殊的补救措施,只能在以下情况下使用:(1)具有严格限制的条件;(2)不会对国际礼让产生明显影响的情形下。在SEP案件中,礼让总是受到影响,因为ASI阻止了该国专利在唯一有资格的国家法院进行维权。因此,一般情况下,SEP案件中的ASI不应该被批准。 

然而,禁止执行令可能是一个有限的例外。它们对礼让的影响较小,因为它们不会停止外国诉讼,而只是针对外国判决的执行,直到案件由签发法院解决。因此,当外国专利禁令会影响到与当事人关系比外国案件更紧密的国内案件时,可能会例外地使用这些禁令。 

• ASI被视为 “不具有许可意愿”的标志
慕尼黑地区法院在华为诉中兴的框架下,将申请ASI的公司认定为“不具有许可意愿的被许可人”或“不具有许可意愿的许可人”,这一创新方法可以被更广泛地应用。这种做法将进一步阻止将寻求ASI放在首位。

• 促进仲裁
仲裁可能是一个有效的机制,可以在一个仲裁庭确定各方之间的全球FRAND许可条款,而不会出现国家间的互相冲突的平行诉讼。


作者认为,在判定SEP的价值时,法院应该依靠来自市场的信息——“可比”方法。法院应该向专家询问观察到的市场成果——其他被许可人在类似时间情况下为可比专利组合实际支付的专利许可费基数和费率。智能手机领域存在有效的SEP许可市场,它并不以行使垄断权力为特色。法院不应依赖“自下而上”或“自上而下”的方法,因为它们基于有缺陷的理论,并背离了主流经济学。

该论文提出了以下主要发现:

1. 可比方法

“可比”方法的前提是,当存在一个运作良好的许可市场时,观察到的专利许可费是资产——标准必要专利——的市场租赁价格,这可以用于评估类似交易。它的基础是价格理论,即经济学中价值和分配的标准理论,它回答了两个关键问题:(1)价值从何而来;(2)价值如何在生产链的投入中分配?

在智能手机市场,整个生产链所创造的价值等于消费者对最终产品——智能手机的估价。SEP许可费在产生的价值中的份额是成本最小化和利润最大化的复杂过程的平衡结果,在这个过程中,生产链的任何一个阶段都是独立于其他阶段的并可以和其他阶段分开。任何专家试图分配SEP的价值,都必须考虑消费者对最终产品的需求,对整个生产链(而不仅仅是生产链的一个阶段)中所有投入的支付,以及供应链中所有公司赚取的租金,包括将最终产品卖到消费者市场的实施人。

与任何投入一样,一个特定的SEP组合的平衡租赁价格是由对它的衍生需求和它的供应的相互作用决定的。这种衍生需求是两种力量的产物:对最终产品(即智能手机)的需求,消费者估价;以及其他公司、生产链替代这种产品的可能性,这可能包括不同的物理投入或不同的专利技术。简而言之,在一个运作良好的市场中,SEP 的租赁市场价格——专利许可费用——是市场赋予它的价值。

2. SEP市场中不存在垄断力

一些学术和竞争主管机构声称,SEP 授予不同类型的垄断权——一种是基于专利技术的垄断力,另一种是基于对标准化价值的占有,而且这些垄断力是独立的、可分离的——这在经济理论中没有任何依据。

如果存在垄断——如果许可SEP的众多公司中的任一家以垄断的方式经营,或者SEP持有人联合起来以单一垄断者的方式经营,那么专利许可费将比实际观察到的要高15到20倍。市场数据显示,设计和营销智能手机的公司意识到了替代的机会,因此SEP持有人无法作为垄断者经营。

3. 运作中的SEP许可市场的证据

良好运作的SEP许可市场的第一个特点是具备一套特定的市场惯例,企业根据这些惯例来行事。在智能手机市场中,每一次许可谈判的性质和结果都取决于每一笔交易的具体特点,但有几种许可惯例在该行业已经非常成熟(例如,专利组合层级的许可和交叉许可)。

智能手机行业的SEP许可市场良好运作的第二个标志是,整个智能手机生产链有显著的垂直分离程度,有许多公司在其中专门开发和许可必要的技术。

SEP许可市场良好运作的第三个标志是专门从事技术开发的公司获得的稳定的专利许可费率。考虑到自2007年以来移动电话市场的巨大变化,平均累积许可费收益在一段时间内的稳定性令人瞩目。例如,在此期间,功能手机和智能手机之间的销售构成发生了重大变化,销售价值大约翻了一倍——但平均累积专利许可费收益保持稳定。这表明了均衡的市场价格和结果。

4. 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的方法

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的方法都存在着深刻的概念性缺陷。它们所依据的是“专利劫持”和“专利费堆叠”理论,而这些理论在逻辑上的一致性、逻辑上的完整性上测试失败,并且与预测与经验证据不符。来自那些本应成为 “专利劫持”和“专利费堆叠”典型案例的行业的证据显示,其结果与这两种理论的预测完全不同。

自下而上的技术(即SEP的价值等于在SEP成为行业标准的一部分时,该专利技术与其次佳替代品相比的增量价值)在次佳替代品没有被SDO选为标准而从未进入市场时无法确定。明确地说,没有人可以声称知道一项从未在市场上销售的技术的市场价格。

自上而下的技术始于一个基本的谬论:一个专家或法院就能确定标准中所有专利技术所创造的综合价值。第二个谬论涉及到使用某种算法将累计许可费分配给特定的SEP组合或甚至单个SEP。目前还不清楚法院应该如何在其组成专利之间分配标准的累积价值。法院和专家已经提出并使用了一些方法。但是,没有一种方法是基于我们所知道的经济学理论的。


本文关注的是专利技术市场以及基于使用领域的价格差异化在经济上是否有效。重点是FRAND条款和条件下的SEP许可,也包括物联网(IoT)应用,以及数字经济的经济增长,特别是对中小企业而言。 

标准化技术使用之间的价值差异决定了所有使用的单一价格或特定使用领域的价格是否具有经济效益。

该论文提出了以下主要发现:

1. 标准化技术使用之间的价值差异决定了所有使用的单一价格或特定使用领域的价格在经济上是否有效。

2. 当考虑到标准化技术(包括物联网和5G)的应用范围不断扩大时,SEP的使用价值会有很大的不同。如果我们还将应用通常有差别的新兴市场和发达市场的支付意愿的差异考虑在内,情况更是如此。

3. 在以下情况下,使用领域的价格是有效和且更优选的:

• 不同使用领域之间使用标准化技术的价值是不一样的。反之,如果价值不一样,单一的价格可能更有效率。
• 价格是基于用户的短期边际机会成本。价格不应该遵循长期的边际成本(包括投资)。这使得使用领域的定价成为维持技术发展的关键。
• 差价使市场能够通过将技术分配到新的产品和服务中而扩大。
• 基于用户的支付意愿的价格差异化是必要的,以便为知识产权的所有者提供足够的收入。
• 长期来看,动态效应能够测试出哪些发明可以在创新中经济地实施,从而促进增长。从市场中学习哪些技术能够为未来的技术研究提供经济上有用的指导。


本文重点讨论了FRAND费率计算中两种方法的处理:分别是TCL诉爱立信和无线星球诉华为案件中讨论的“自上而下法”和“可比许可法”。可比许可能够记录习惯性的市场行为模式,这种方法对于两个案件中的争议事实更相关。相反,自上而下的估值方法带来的问题比解决方案更多。

该论文提出了以下主要发现:

1. 文章认为,就案件中的争议事实而言,可比许可法似乎更加相关。如果已经存在好的可比许可,它们应该是更为突出,并且会产生既定的结果。可比许可,特别是其形成的方式是有作用的,因为它们可以记录习惯性的市场行为模式。

2. 自上而下的估值方法把公开的专利许可费率作为一种有约束力的“保证”,它带来的问题比解决方案的更多,法官或当事人广泛的“中点猜测”可能会产生问题。自上而下的计算方式是否应该比可比许可中采纳的集体“市场信息”更重要,这是相当值得怀疑的,特别是当许可由有经验的参与者进行谈判且不存在即将到来的诉讼或类似的压力因素时。

3. 可比许可或许能够以三种密切相关的方式为FRAND的确定可靠地提供信息。

• 这些条件提供了数据点,显示了市场对某一特定专利组合的价值估价。由于许可组合的“公平”和“合理”条件不是由上帝预先规定的,而是取决于被许可人通过使用被许可的技术所能获得的经济潜力,并且由于被许可人向专利持有人提供的许可条件中所表达的现金和非现金利益的意愿与这种潜力直接相关,可比许可是FRAND的 “FR”部分的有效指示。

• 当与被许可人的市场地位和其他特征的信息相结合时,可比许可成为评估FRAND的“ND”部分的唯一最重要的参考。

• 可比许可在FRAND的“程序”方面也有信息价值。FRAND机制的一个关键目标是和平有效地签订许可合同,为基于标准的市场活动提供一个可靠的框架,这一目标如果没有各方积极主动的合作是无法实现的。

4. 关于自上而下的估值方法,在确定适当的累积专利许可费、专利权人拥有的SEP组合以及专利组合的价值的不确定性可能会增加,使自上而下的方式得出的结果不堪一击。特别是:

• 单方专利许可费公告的约束力的法律基础是什么? 

• 事先公布的专利许可费的约束力期限是永久还是在有限的时间内?

• 赋予过去的公告以(无条件的)约束力是否合法?

• 如果每个专利权人都受其单独公告的约束,这可能会导致不同专利权人的累积许可费率不同。显然,这样的结果与为所有SEP制定一致的、自上而下确定的许可费框架的概念相矛盾。

• 只进行计算的方法忽视了公平的专利许可费应取决于专利的市场价值这一论点,削弱了自上而下的许可费计算的可靠性。

5. 分配标准化带来的价值,即技术被纳入标准,从而成为在各自基于标准的市场上运作的关键技术“束”的一部分,从这个事实来看似乎是公平的。SEP持有人没有理由不获得任何附加价值。因此,标准化产生的额外价值来自许多参与者的贡献,包括专利权人贡献其受保护的技术、以其他方式推动标准发展进程的参与者、生产和分销符合标准的产品的实施者,以及为标准化的成功制定法律和经济框架的社会。


本文评价了基于以下争议的法律和经济学争论:FRAND承诺是否应该被解释为要求专利权人向任何提出要求的人发放许可(license to all),或者通过不那么严格的方式向所有人提供获得标准的机会(access to all)。  文章反对将其解释为“license to all”,因为它不是法律所要求的,而且可能会损害社会福利。 

该论文提出了以下主要发现:

1. 支持“license-to-all”的人认为,标准化产品生产链上的所有实体都需要SEP许可,以便能够参与到相关产业中。由于对许可的需求,SEP持有人作出的FRAND承诺应被解释为要求持有人向所有来访人授予许可,使得他们能够进行生产链中的自己的部分。

2. 支持“access-to-all”的人认为,并非所有实体都需要SEP许可。FRAND承诺并非要求SEP持有人必须向所有来访人授予许可,只是要求他们根据FRAND条款和条件授予许可,从而使其专利技术能够被获得。

3. 法律和经济福利都不能证明将 FRAND 承诺解释为“license to all”是合理的。这样的制度不能得到专利法、合同法或反垄断法的支持,而且可能会损害社会福利。

4. 从根本上说,license-to-all的论证涉及应支付的专利费数额。license-to-all的论证是试图迫使SEP持有人将其专利许可给组件制造商的一种策略,以试图将有关专利费的讨论集中在组件的价格上,而不是最终用户的设备上。从本质上讲,这是一种玩弄FRAND义务和权利用尽法律规定的策略,对SEP持有人不利。

5. 政策建议:
• SEP持有人可以采取一种许可实践,即只主张其SEP,并寻求只在生产链的一个层级上进行许可。
• SDO可以要求SEP持有人承诺,在寻求禁令之前提出FRAND要约。
• SDO可以鼓励SEP持有人以对每一终端用户单位收取固定金额的方式来获得专利费,例如每台设备收取1美元。只要SEP持有人得到他的价钱,他应该不会关心谁支付了这笔钱。


本文调查了欧盟法或各国法律是否提供了一种法律授权,能够对SEP持有人施加直接或间接的义务,以要求其在价值链的所有层级上进行许可,包括在组件层级上(“license to all”)。文章得出结论,无论是专利法、竞争法还是欧盟法律的一般原则,都没有规定SEP持有人负有在生产链的所有层级进行许可的义务。 

该论文提出了以下主要结论:

1. 目前的行业惯例是由SEP所有权人选择在生产链的哪一层级进行许可,通常是终端产品设备级别(“access to all”或ATA)。选择ATA是因为标准的功能是在终端产品设备中实现的,同时也基于效率的原因:
• 与一组被许可人进行谈判节省交易成本;
• 易于监测和遵守专利许可费的支付和产品的使用情况;
• 有可能获得相互的交叉许可;
• 确保处境相似的被许可人之间不存在歧视。

2. 在ATA方式下,SEP持有人通过选择他们想要达成许可的供应链层级来行使其专利权,而位于价值链其他层级的公司则无需直接获得许可而获得标准的方式间接受益。

3. 有观点认为,SEP所有权人必须在价值链的各个层级向任何要求获得许可的公司授予许可(“license to all”或LTA)。LTA方法认为,组件(如基带芯片)最能反映标准化技术的价值,因此,应该与组件制造商或其他中间供应商达成许可。

4. 是否存在“license to all”义务主要是合同法的问题,取决于专利权人向相关SDO作出的FRAND承诺的确切文本。ETSI的FRAND承诺,在欧洲范围内具有特殊意义且受法国法律管辖,其并没有规定“license to all”制度。除了IEEE之外,其他SSO似乎也没有规定向生产链的所有层级授予许可的合同义务。 

5. 然而,欧盟法律和FRAND承诺确实要求了对标准的获取。这种获取可以通过不同的方式实现:通过获得直接许可;通过向获得许可的终端设备制造商出售执行标准的部件(间接许可,包括“已授予(have-made)”的权利);缔结不诉协议;或者如果SEP所有权人的政策是,只在生产链的一个层级上实现其SEP的货币化,并且不对其他人行使其专利,则甚至根本不需要任何许可或授权。


本文分析了计算专利许可费的两种不同方法:实施专利的最小可销售单元(SSPPU)和整体市场价值法则(EMVR),作者倾向于EMVR方法。 

该论文提出了以下主要发现:

1. 在许可SEP时,各公司之间会进行谈判。最经常讨论的主题之一是关于专利许可费,其计算需要用到专利许可费基数。

2. 本文重点讨论了计算专利许可费的两种不同方法:最小可销售单元(SSPPU)和整体市场价值法则(EMVR),并警告适用过低的基础(采用SSPPU方法)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3. 使用SSPPU是对行业惯例的一种偏离,很容易导致对SEP所有权人的报偿不足。


本文概述了SEP许可模式,解释了SEP所有权人可能决定创建和/或加入专利池的主要原因,并解释了他们在这样做时面临的一些挑战,如必要性评估和收集相关组合。

该论文提出了以下主要发现:

1. SEP所有权人可以决定在双边谈判中独立地许可他们的SEP,或者加入一个专利池。

2. 在决定是否加入专利池时,SEP持有人通常会考虑其商业模式、所涉及的标准化技术、所收取的专利许可费的分配以及它是否已经有了关于这种技术的许可计划。然而,建立专利池和专利权人加入的主要原因是为了应对市场需求。

3. 衡量专利池成功与否的标准是专利组合的完整性和/或相关性。如果大量的SEP通过专利池获得许可,专利池就更有可能是成功的。

4. 专利池对提交的专利的必要性进行考查。必要性评估是一项费用昂贵的活动,但其对于确保只有互补性的专利被纳入专利池是必要的。然而,专利权人并不能保证实施人会接受这种评估,因为他们保留了向法院质疑必要性的权利,而且一些专利池为了分配收入,对被评估的专利数量设定了上限。


本文解释了专利池和电信标准化之间的联系,并分析了强制性专利池对创新的潜在影响。

该论文提出了以下主要发现:

1. 专利池通常被认为是广泛创新的重要工具。然而,在理论上,它们也可能导致垄断行为。

2. 在实践中,一些利益相关者将专利池用作组织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的工具。因此,欧盟委员会鼓励建立专利池,特别是在信息和通信技术(ICT)领域,该领域的复杂产品包含多项专利。

3. 为了提高效率和竞争力,专利池需要纳入大型专利组合,并为标准化用户实现合理的累积许可费率,从而减少专利费堆叠的风险,并提供一站式许可的效率。

4. 即使考虑到自愿性专利池的好处,强制性专利池也会引起严重的担忧:
• 学术界对专利池是否能促进创新并没有结论性意见。
• 如果使用数字比例法分配专利费,对所有专利的价值一视同仁,那就会鼓励成员贡献低质量的专利,并为了增加专利组合的规模而制造更窄、更多的增量专利。
• 它将抹杀专利制度的一个基本前提——发明人在专利到期时将该发明贡献给社会,以换取在固定的时间内对其发明进行垄断。强制性专利池很可能会抑制创新的积极性。


本文分析了引入由实施人组成的许可谈判集体(LNG)来与SEP所有人进行集体许可谈判的建议。文章对其严重的竞争法风险提出了警告,比如集体的行业反向专利劫持的可能性。文章还提出了限制性较小的替代方案,以专利池的形式对 SEP 进行有效的许可,专利池可以在形成专利许可费方案时收集实施人的意见。

该论文提出了以下主要发现:

1. 欧盟委员会的SEP专家组报告包括了SEP专家组中个人提议的汇编。其中一项建议是由实施人组成许可谈判集体(LNG),与SEP所有者和专利池进行集体谈判。相应地,LNG可以被用来更高效地达成SEP许可,特别是与物联网相关的SEP许可,在这一领域有越来越多新的利益相关者进入市场。

2. 提议中的LNG具有演变成为隐性买家卡特尔的严重风险。

• 根据目前的建议,LNG构成了实施人作为变相买方卡特尔的严重危险。建议LNG成员在谈判开始前就以下内容达成一致:(1) 被许可的产品,(2)价值链中许可的层级,以及(3)可接受的最高专利许可费。为了就这些问题达成协议,实施人必须交流敏感的商业信息。这种交流显然违反了竞争法。

• 此外,LNG成员可接受的最高的专利许可费可能低于SEP所有者可接受的最低专利许可费的情况是可能发生的。因此没有剩下需要谈判的内容。

• LNG成员将处于利益冲突之中,因为他们将同时使用技术并就其价格进行谈判——那么他们的主要动机将是尽可能地削减其许可成本,而不是对该技术进行适当估值。

3. 提议的LNG也可能产生严重的反向专利劫持风险。即使实施人并非真正想获得许可,他们也会合理地利用LNG提供的额外谈判场合,以避开诉讼和可能的禁令。此外,即使在双边谈判中,实施人也有动力坚持LNG内部商定的最高许可条件,而不是进行认真的谈判。

4. 作为一个限制性较小的替代方案,本文阐述了现有的专利池和其他类似的将互补的SEP聚集在一起并提供一站式许可服务的许可平台如何在物联网中实现了高效并节约了交易成本,同时不会产生反竞争的不良影响。通过在形成许可使用费的方案之前单独收集每个实施人的意见,一些许可平台可以确保实施人发表意见并参与到许可使用费的方案制定中,同时不存在串通的风险。


文章研究了拟议的实施人许可谈判集体(LNG)的经济效应,发现该建议在经济学理论或证据方面不存在合理的依据。许可谈判集体可能会带来负面的福利效应,并危及标准的成功制定。

该论文提出了以下主要发现:

1. 实证研究发现,几乎没有证据表明无线技术市场广泛存在专利劫持或专利费堆叠的问题。相反,这些研究发现,总体专利许可费率是合适的,与世界范围内无线技术的异常迅速和广泛采用相一致。

2. 许可谈判集体是买方协调的一种形式,在确定技术投入和依赖这些投入的设备的价格时,对竞争力量的自由发挥构成了固有的风险。

3. 在短期内,LNG只是将经济价值从技术供应链中的创新者(净许可人)重新分配给实施者(净许可人),而不一定将节省的成本传递给消费者。

4. 从中长期来看,LNG将对支持无线通信行业技术发展迭代模式的标准开发和基于许可的货币化战略构成风险。通过这些依赖专利的结构,无线市场为持续的研发投资提供了资金,促进了技术投入的传播,保持了互操作性,促进了设备生产的进入,并在广泛的行业中使转型的商业模式成为可能。

5. 信息技术市场在利用独立管理的专利池来节约交易成本方面表明了历史经验,而且与许可谈判集体相比,这样做的竞争风险更低。


本文考虑了为SEP许可建立集体管理组织(CMO)的建议,类似于著作权领域已存在的情况。文章的结论是,CMO只会增加一层新的复杂性,并导致SEP框架中的诉讼增加。另一方面,双边许可谈判和专利池似乎在处理SEP许可的国际性质方面更加合适。

该论文提出了以下主要发现:

1. 近年来,由于越来越多的“物”通过互联网连接起来(物联网或IoT),蜂窝标准已经进入新的领域和市场。为了促进许可更顺利,决策者们正在探索确定FRAND条款的不同方式。具体来说,有人建议在SEP的许可方面采用类似于目前在著作权领域应用的集体管理模式。

创建集体管理组织(CMO)的目的是为了促进许可人和被许可人之间的交易。主要原因是,著作权领域的权利人和消费者不计其数,不可能为每件需要许可的作品确定权利人。总的来说,CMO提高了著作权许可交易的经济效率,并在著作权的实施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2. 经过全面分析,作者得出以下结论:

• SEP的CMO实际上是对SEP持有人权利的一种限制,可能会损害FRAND谈判,甚至对那些不通过机构进行许可的人也是如此。自主建立的机构,加上其许可标准的所有SEP的权力,将相当于强制性的集体管理,与FRAND商业惯例相抵触,并干扰了SEP持有人的权利。即使在著作权领域,强制管理也只是在非常特殊的情况下和有明确定义的情况下才被应用,例如,德国关于出租和出借的报酬权。

• 这项建议的另一个缺点是,机构将扮演被动的角色,通过不与侵权者接触以试图获得许可。在实践中,实施人原则上可以侵犯SEP,只有在被起诉和/或在诉讼结果不利的情况下,才向该机构寻求许可。同时,相对于那些为他们所使用的SEP付费的人来说,它将享有竞争优势。

• 考虑到经验丰富的利益相关者通常会投入大量的时间和资源来确定FRAND条款,目前还不清楚该机构如何能够准确估计专利费率并适当分配收入。这项工作需要充分了解专利的技术价值,如何分析市场,深厚的法律知识,以及对标准化和业务的熟悉。这种专门技能一般依赖于当事人本身。然而,当情况并非如此时,一方或双方可以聘请专家提供咨询,或者例如通过专利池进行许可。

• 建议的机构处理收入分享所需的时间过于漫长。依靠许可收入的公司将无法继续为标准化做出贡献,从而导致质量降低的标准或标准化产品更加昂贵。

• 由于著作权作品和专利技术是完全不同的权利类型,它们不应该以同样的方式进行许可。著作权包括一揽子排他权,如复制、发行、表演、改编、转换等等。CMO只许可整个权利束中的一部分。所有人保有他们可以有效许可的大部分权利的控制,而CMO只被允许许可那些由于市场结构而需要更多投入的权利,如广播权。然而,SEP中不存在权利的划分,因为专利赋予了对一项发明进行商业利用的综合排他权。此外,SEP许可人很容易识别,而且标准化的技术已经可以基于FRAND条款获得。

• 总而言之,虽然CMO可能很适合著作权领域内某些权利的许可,但它们只会在SEP框架内增加一层新的复杂性并导致诉讼的增加。另一方面,双边许可谈判和专利池似乎在处理SEP许可的国际性质方面更合适。因此,就目前而言,似乎没有必要建立新的结构来实现类似的职责。


Webinars


EC New Framework for Standard-Essential Patetents

Dr. Justus Baron and Dr. Bowman Heiden presented their paper “A Policy Governance Framework for SEP Licensing: Assessing private versus public market interventions”.

The authors strongly believe it is important that the public debate achieve a shared understanding of the relevant problems and policy objectives in order to make a significant step forward on the issue of SEPs and standards-enabled markets.


The Value of Connectivity in the Automotive Sector

Presented by Dr. Bowman Heiden of the Center for Intellectual Property (CIP), Chalmers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and The Hoover Institution, Stanford University.

 

This webinar explores the actual value that connectivity in vehicles can bring to society and the different sectors affected. Connectivity is one of the four critical mega-trends facing the automotive industry.

These trends are autonomous driving, shared mobility and electrification, yet connectivity is both separate and integrated to these other mega-trends. The importance of connectivity is therefore fundamental to the future evolution of the indust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