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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7月16日 - 案号: C-170/13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持有由欧洲电信标准协会(ETSI)所发展的对实施LTE无线通信技术标准必不可少的专利(标准必要专利或SEP)。 原告于2009年3月向ETSI承诺愿依照公平、合理和无歧视(FRAND)的条款与条件向实施人提供该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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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中,作者讨论了对标准必要专利的过度声明现象的顾虑,以及此顾虑是否具备合理性等问题。